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学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Grassland Society,英文缩写:IMG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加强草业建设和发展草业科学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全区草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工作站,邮编:01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速我区草业科学技术人员水平的提高,出成果、出人才,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区内、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举办各类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业务考察,推动草原科技及草原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接受各级政府委托,对草原管理政策、草原重大建设项目、草原重要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制定草原科技发展规划和草原学科发展方向。
(三)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草原科技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及学术水平,举荐科技人才,推广科技成果,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推动草原科技进步。
(四)积极开展技术协作和信息交流活动,促进草原科技工作者之间关系,做到优势互补,互相促进。
(五)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组织编写草原科普书籍和教材。
(六)积极参与其他与本学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申请加入学会的个人须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及专科毕业后从事草原工作1年以上;
(四)申请加入学会的团体会员须是从事草原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技术服务等,具有法人资格和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向学会或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两寸)2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学会秘书处;
(五)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会内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学会信息、资料、国内外学术交流考察;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申请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经常与学会取得联系,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学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罢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或必要时,经理事长决定,也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学会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职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特殊情况或必要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会的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